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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行政程序立法 防止以权谋私

1998-03-29 来源:光明日报 罗辑 我有话说

一切腐败现象都是公共权力非规范作用的结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的高度社会化,跨地区经济集团的发展,企业资产所有形式的多样化,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权益关系的调整,不仅迫切要求建立一套适应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而且也要求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强有力的干预。这一方面造成了政府职能和行政机关权力的扩大,另一方面也增加了行政公务员特别是行政执法人员用以侵害个人和法人权益或谋取私利的可能。如政府管理公司的注册、公司上市、股票发行、某些生产资料的配额、生产许可证发放等等的审批,有人就可能向审批者送礼、行贿,而审批者也就有了以权谋私的机会。改革开放20年来,传统的权力运作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新的运作机制尚不完善,从而造成权力运作和执法行为上的某种程度的失范状态,使权钱交易成为可能,使行政执法队伍中的腐败现象得以蔓延。

近年来,行政执法人员中的腐败现象主要表现在利用行政执法活动以权谋私,进行权钱交易。据统计,1995年至1997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行政执法人员贪污、贿赂等以权谋私犯罪案件4491件4958人,主要分布在税务、工商、海关等部门。其中贿赂案2123件2266人,贪污案1681件1898人,挪用公款案488件528人。可见,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行政执法人员利用职权索贿、受贿、贪污罚没款物的现象比较严重。

行政执法人员中的腐败现象具有极大的危害性。一是使行政执法活动有失公道,造成民众对政府失去信任,削弱民众对法治、道德的信念;二是损害市场的公平竞争,破坏市场运行机制的形成和完善,削弱国家对经济的调控作用,导致经济秩序的紊乱、失控;三是导致社会财富分配的严重不均,造成社会成员的心理失衡,从而进一步导致拜金主义、各种不正之风泛起;四是影响对外开放、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行政立法取得了可喜的成果。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已达750余件,由国务院各部门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28000余件,这其中涉及行政执法程序的法规规章已为数不少,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行政复议条例》等等,但大部分行政执法程序尚未法律化,有些还仅靠部门的规章加以规范。从目前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化的情况来看,有以下不足:缺乏统一性。由于大部分行政执法程序尚未法律化,散见于各部门的行政规章之中,容易造成部门与部门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在同一执法程序上各行其事,缺乏时限性。对行政执法行为缺乏严格的限制,容易造成执法效率不高,办事拖拉,缺乏制约的后果。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置、处罚、执行等不同执法环节,在执法机关内部往往由一个部门一办到底,这种权力集中运作的方式容易造成先入为主,滥用权力,缺乏效力性。行政执法行为发生法律效力所必须具备的主体要件、程序要件不够明确,对什么样的执法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什么样的执法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难以确认,使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难以纠正。缺乏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违反程序应负什么责任不明确,往往使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行不严。所有这些都为少数行政执法人员以权谋私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建立科学、高效、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行政执法程序法)是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廉政建设的一项根本性措施。

行政程序法是保证行政执法权力正常运行的机制,它的一切规定都是针对行政主体的,以确保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进行,防止权力异化为某些部门和个人牟取私利的工具。我认为,作为保障行政执法权力良性运行的行政程序法其逻辑构成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完善主体的资格、职权机制,以保证行政执法队伍的执法素质。对行政执法的主体,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法律地位,包括其执法资格、职责权限、管辖范围应作出严格明确的规定,对行政执法人员应按执法分工的需要,授予相应的法律职称,严格任职条件,防止部门与部门之间、上级部门与下级部门之间和行政执法人员之间因某些职责不清,管辖不清,造成都管又都不管的情况,不能有利可图就争着管,无利可图就互相推诿,使之真正做到不失职,不越权。

完善主体的行为控制机制,以保证严格执法。行政执法人员的腐败行为与行政执法权力的控制程度以及行使权力的程序是否科学、健全有很大关系。控制行政执法行为主要是减少行政执法主体的自由裁量权。严格界定行政执法的方法、步骤、形式、时限、强制措施等,以及作出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条件及决策权。行政执法权力必须由取得一定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二人以上集体进行。在行政执法的程序上,执法的各个环节之间应建立起科学的制约关系。行政执法要明确成立的程序要件,凡违背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的执法结果一律不具有法律效力。

完善主体的违法责任机制,防止行政执法人员以权谋私。要确立行政执法主体违法责任自负的原则,任何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公务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违法或以权谋私的行为,都应明确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依法受到追究。让违法和以权谋私的行政执法人员付出应付的“代价”,承担违法的“风险”,以警戒违法乱纪。

完善行政执法的制衡机制,以防止权力的滥用。为有效防止行政执法人员以权谋私,应注意对权力的制衡与合理配置,做到以权力制约权力,将行政检查监督、行政处理、复议、执行等各执法环节建立起互相制约的关系,行政执法各阶段的权力应由执法机关内部不同的部门分别行使,谁都无权一揽到底。

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保证行政执法相对人对行政执法不当行为的控告、申诉。加强对行政执法监督的根本方法是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扩大公民的参与机制,赋予公民“控告”“申诉”等自救手段。要通过一定的行政程序如表明行政执法主体身份的程序,告知行政执法相对人有关权利义务等事项的程序,允许行政和行政执法相对人对有关行政执法问题进行咨询的程序,让公民了解与公民权利义务相关的行政和行政执法行为。这样,公民一旦发现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违法行为时,就能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和申诉,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以实现对违法行为的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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